湘鄂赣革命纪念馆章程

2014-02-27 15:28:43      点击:

 


湘鄂赣革命纪念馆(万载县博物馆)

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湘鄂赣革命纪念馆(万载县博物馆)。

第二条:纪念馆(博物馆)的法定地址为:中国江西省万载县阳乐大道322号。

第三条:湘鄂赣革命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为纪念馆馆长。

第四条:湘鄂赣革命纪念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以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湘鄂赣革命纪念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湘鄂赣革命斗争史及万载县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万载县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本章程的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纪念馆(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纪念馆(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湘鄂赣革命纪念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万载县文化局和新闻出版局,纪念馆(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八条:湘鄂赣革命纪念馆下设办公室、安全保卫股、陈列保管股。

第九条:湘鄂赣纪念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本馆制定有《湘鄂赣革命纪念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馆长办公会议根据纪念馆宗旨,制定纪念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湘鄂赣革命纪念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帐,纪念馆建立的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湘鄂赣革命纪念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湘鄂赣革命纪念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纪念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湘鄂赣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称交手续。

第十四条:不够收藏标准的,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纪念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五条: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湘鄂赣革命纪念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纪念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湘鄂赣革命纪念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纪念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纪念馆工作终止,纪念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纪念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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